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情况,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500元。如果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没有超过1万元的话,每件需要交纳50元。如果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按照1.5%进行交纳。如果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应当按照1%进行交纳。如果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应当按照0.5%进行交纳。
对于一些民事纠纷常常会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有时即使人民法院下了判决,被告方常常也会拖延甚至对当事人避不相见,不去主动执行法庭的判决。这时原告就需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设其执行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相关判决已经裁定。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及裁定,原则上来讲也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去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所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是由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执行。如果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需要司法警察也参加。如果被申请执行的相关财产或者被申请人是在外地,然而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方便前往去执行的话,是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去执行的。受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的十五天之内开始执行,是不可以拒绝的。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强制执行要交多少钱是根据财产的标准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按照一般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会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支付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值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超过元交纳;
4、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1%交纳。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当法院判决下来了,被告人不履行,就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结决,当然了这个不是免费的,是要缴纳一定费用的。主要如下:(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包括哪些?(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题中192万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是49万元,49万元的
1.5%是7350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是142万元,142万元的1%是14200元。总的执行费金额=50元+7350元+14200元=21600元。阅读。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法院强制执行需交纳费用标准为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