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消掉。如果是通过诉讼的,法院都是有记录,企业自己删除不了。要是能确定胜诉就不要和解。在不能确定胜诉的情况下,最好选择私下调解。
对原告的证据可当庭质证,或提供反证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会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资料:纠纷调解了,如何制作和解协议?
1、前提,制作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前提是双方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都有意志自由,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形下,就争议的问题解决方案达成了一致。
2、制作协议标题,和解协议标题“关于的(事由)和解协议”标题要体现纠纷类型和事件性质,比如伤人和解协议标题可为“关于某某致伤某某赔偿协议”,调解协议标题“某单位调解书”,比如某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书,同时要列明案件号。
3、制作协议要列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了代理人的要列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4、简要概括事由,按照新闻要素书写的方式,简要描述事情发生的过程,并表明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了一致。范例:“.双方因发生争议,于年月日,就赔偿问题,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5、协议要明确双方达成的意向,一条条写清楚,一项项列明,所有纠纷引起的问题都要列明并说明条件和补偿方式,不得有歧异,不得有不同理解,有争议的地方更要细分清楚。尤其对于补偿款项内容清楚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确定可操作。
6、完成协议代表着事情的了结,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和遗留问题,协议中也要列明,双方不得再就该事情诉诸仲裁或者司法途径。
1、法律分析:公司有官司能变更法人。公司有民事诉讼官司的,不影响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公司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诉讼中变更法人代表的,诉讼将会中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公示系统,但不会消除。所以,企业行政处罚记录不可以消除。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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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官司过多对公司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官司胜诉的还好,如果败诉的多,又拒绝履行判决的话,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一家企业所有的官司都可以在天眼查上看到。
2、在天眼就可以查到。关于企业的所有的一切东西,只要在网上可以公布的都可以查询到的。包括一些官司,一些拖欠工资等都可以看到。天眼查是合法的,不用经过你的允许既可以公布你们公司的信息,公司的信息是要对社会大众公布的信息。天眼查、企查查等企业其实就是利用公开信息向用户提供了一个简易版的尽职调查服务。按照天眼查们公布的信息采集方式,也不存在构成非法的情节。股东信息既然属于公示信息,天眼查等企业整合信息后利用股东进行检索也是正常的。虽然工商系统仅支持注册号和名称查询,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他查询方式就成了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5、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7、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8、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9、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10、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